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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2:12:01 股吧网页版
津投城开: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1、本次交易拟拟置出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上市公司已经在《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不涉及拟购买资产,不涉及购买资产的权属问题;

3、本次交易不涉及拟购买资产,不涉及影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事项,不涉及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独立性的变化;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谭超 宋体波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沈忱 赵健程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投行业务负责人:

张明举

法定代表人:

徐春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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