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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22:12:01 股吧网页版
津投城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所涉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津投城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的有关要求,对津投城开及其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及其子公司)的房
地产开发项目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
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其认为必须查阅的
文件,包括津投城开及其子公司的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记录、资料、证明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合理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其中,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津投城开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津投城开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津投城开及其子公司开发经营的有关房地产项目在核查期内是否存在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独立财务顾问等出具的专业性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津投城开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的项目范围

根据津投城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料及其书面说明,核查期内,津投城开及其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21 个,其中在建项目 5 个,已完工项目 11 个,未建项目 5 个(以下简称纳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开发
号 状态

天津市华博房 天津市河北区天泰路与

1 地产开发有限 盛文佳苑 普济河道交口、勤俭桥以 在建
公司 南

苏州华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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