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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编写相关材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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