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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尚未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其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要求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
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的关联人);

(八)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人员;

(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
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在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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