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成员组成,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及审计部负责。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其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包括:(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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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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