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五届八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五届二十次董事会第二次修订、
八届十四次董事会第三次修订、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若本制度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由上述第 1.1 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 1.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2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3 本条第 1.1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4 本条第 2.1、2.2 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关联交易的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章 关联方的申报及关联方清单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应在其任职或成为公司主要股东之日起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或确认下列关联方情况:
1、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关系密切人员的名单;
2、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持有权益的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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