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负责,协助首席执行官的各项工作,负责落实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各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该聘任无效。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的建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 负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批准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负责对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考核;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捐赠,以及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等事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外);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及首席执行官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首席执行官的各项工作,负责落实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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