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4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
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认购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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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
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认购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中国农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认购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交易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相关各方已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正
本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已经合法有效授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声明、承诺以及所提供、披露的资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认购对象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认购对象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农发种业/上市公司 指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发集团 指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华农资产/一致行动人 指 中国华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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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