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能源股份”)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西能源股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广西能源股份为被担保企业
提供的保证(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或质押(含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也包括出具具有担保效力差额补足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为销售其产品对购买方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外部增信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履约保函。
第三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条 广西能源股份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
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必要时应当采取反担保等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广西能源股份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广西能源股份原则上不得提供下列担保:
(一)为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
不利影响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与本企业及投资企业发生过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提供担保;
(五)为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提供担保;
(六)为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的企业提供担保;
(七)为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等特殊情况除外)或资不抵债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条 担保企业禁止提供下列担保:
(一)没有相互担保或反担保措施情况下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和在投资企业中超出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非自治区国资委系统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非国有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和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和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五)高风险、低回报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六)以收取保费为目的的担保;
(七)自治区国资委认定的其他项目;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九)其他禁止担保的情形。
第八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在决定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在潜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
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资料转发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证券部”)报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一条 广西能源股份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广西能源股份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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