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
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应提醒信息接收者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各单位对外报道、传送的涉及内幕信息或拟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及接受媒体采访等事项,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事前审核同意;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