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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7 17:32:46 股吧网页版
酒钢宏兴:酒钢宏兴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8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工作,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的归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具体应履行如下内部审
核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存档和保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上述信息被公司确定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对该信息知情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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