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股票简称:曙光股份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6-003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持股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曙光股份”)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津 0116 执 22652 号〕,获悉公司董事贾木云先生持有的 3,105,978 股和 500,000 股曙光股份股票(合计 3,605,9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强制执行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事贾木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864,801 股(已全部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海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津 0116 执 22652 号〕,裁定强制卖出被执行人贾木云证券账户持有的曙光股份股票 3,105,978 股和 500,000 股(合计 3,605,9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3%)。董事贾木云先生本次拟
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均来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执行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执行期间为变更冻结状态成功后 7 个交易日。
二、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股份变动时间、价格及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实际变动情况以最终法院执行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贾木云先生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3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