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适应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投资规划部门为战略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投资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相关资料:
1、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企业报送重大技术改造、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相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的相关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3、公司管理层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项目提案进行审议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方为有效。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士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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