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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40:21 股吧网页版
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确有必要报送的,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将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在知悉该情形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信息的法律法规
依据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副总裁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意见

对外报送信息保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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