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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况,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着手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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