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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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5〕0145 号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标准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0302;
田 斌,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胡过江,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田斌、胡过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5]0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中查明的事实,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2023 年年报中供应链项目应收款项往来主体核算错误、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充分,导致 2023 年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胡过江
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相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斌、时任财务总监胡过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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