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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7:07:57 股吧网页版
华锡有色: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一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含义:

北部湾港集团 指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集团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华锡集团 指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锡有色、上市公司 指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金属合伙企业 指 广西关键金属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五吉公司 指 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来冶公司 指 来宾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自治区政府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国资委 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北部湾港集团将其持有的华锡集团 48.19%股权作价出资设立关
键金属集团,且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议》,将持有的剩余华锡集团28.79%股权无偿划转给关键金属集
团。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直接控
股股东华锡集团未发生变化,关键金属集团以间接方式合计控制
上市公司56.47%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收购报告书》 指 关键金属集团为本次收购事宜编制的《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合资合作协议》 指 本次交易中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合伙企业签署的《广西关键
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本次交易中北部湾港集团与关键金属集团签署的《国有股份无偿
划转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6)第 5005-1 号
致:广西关键金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关键金属集团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本次收购所涉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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