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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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64-3 号
致: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6 年 1 月 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星期一)15 点 00 分
在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 12 号北部湾航运中心 A 座 8 楼 812 会议室由公司
董事长张小宁先生主持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432,543,35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790%。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参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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