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19:05:02 股吧网页版
华锡有色: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广西华锡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锡有色”)聘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公司 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公司对致同所 2024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致同所在资质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质条件

(一)基本信息

致同所成立于 1981 年 5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
特广场五层,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首批获得 H 股企业审
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具有近 30 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六千人,其中合伙人 239 名,注册会计师 1359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 400 人。

致同所 2023 年度业务收入 27.0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2.05 亿元,证
券业务收入 5.02 亿元。2023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57 家,主要行业包括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审计收费总额 3.55 亿元;2023 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 163家,审计收费总额 3,529.17 万元。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2024 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 2024 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请费用合计 73 万元。

二、执业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2 次、监督管理措施
15 次、自律监管措施 9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58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6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和纪
律处分 1 次。

项目合伙人:郭益浩,1994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宇,2007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曹阳,199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 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 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3 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8 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5 份。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三、质量水平

(一)咨询及意见分歧解决

致同所拥有完善的专业咨询和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在 2024 年年度审计过程中,致同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专业技术部门及时咨询,所有咨询事项均得到很好的解决方案和技术支持。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针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专业技术咨询,并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执行。对于项目执行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一般通过讨论、沟通、咨询等方式来解决。对于重大意见分歧,致同所实施明确的分歧解决程序,确保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出具业务报告。

(二)项目质量复核

致同所拥有独立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要求,针对本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底稿在项目内部完成项目组长、项目负责经理、项目合伙人三级复核,项目组内部复核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质量控制技术复核及质量控制合伙人复核,审计报告出具前对总体审计策略的完整、审计程序执行的充分适当、重点问题的判断处理、审计结论的恰当等复核确认后签发审计报告,确保出具高质量审计报告。
(三)项目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致同所每年对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质量和风险检查,以了解各类审计业务的质量和风险状况,是否存在重大遗留风险或审计程序方法的重大缺陷,评估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检查和评价所检查项目对事务所审计技术标准的遵循情
况,并将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合伙人、经理、项目经理通报,以统一和加深执业人员对技术标准的认识,促进技术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和在执业中得到更好遵循。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监控和整改

致同所按照质量管理准则要求开展的监控活动包括日常监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