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证券代码:600299 证券简称:安迪苏 公告编号:2025-055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0号),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7,877,984股,发行价格为7.5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99.36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6,124,892.90元(不含增值税),募
集 资 金 净 额为 人民 币2,983,875,106.46 元, 其中 计入 股本 金额为 人 民币
397,877,984.00元,计入资本公积金额为人民币2,585,997,122.46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1日全部到账,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75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25年12月同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2月16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金额(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010900110710029 357,583,000.00
司北京分行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57300100100421393 1,743,000,000.00
司惠安支行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701012503244879 892,049,999.36
司北京常营支行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分支机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上述三家银行分支机构,丙方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担任。该协议由协议三方共同签署,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与监管工作。
上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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