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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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5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相同)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前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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