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5 18:01:45 股吧网页版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5-042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次修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新增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删除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修改前 修改后

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 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新增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意见。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召集和主持。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