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间,三峡新材(600293)就有关诉讼进展发布公告。
诉讼背景方面,公告介绍,2025年5月1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弘普”或“原告”)就1.5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18名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三峡新材、詹齐兴、刘懿、詹国胜为被告。
2025年11月5日,三峡新材披露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3)粤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公告,就公司与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读创财经注意到,其中,三峡新材作为被告之一,被要求对主债务人恒波公司就相关判决的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峡新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恒波公司追偿。
公告称,为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针对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法院已于2025年11月14日受理本次上诉,公司上诉请求有二:一是撤销深圳中院作出的(2023)粤03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五项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弘普)的第一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第6页、第8页和第9页所载)及其他针对上诉人(三峡新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深圳弘普)承担。
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告称,由于本次诉讼判决暂未生效,且公司已于2021年对案涉15,000万元本金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相关利息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三峡新材主营业务是平板玻璃及特种功能玻璃的生产和销售,新型建材的科研与开发,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浮法玻璃、低辐射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胶玻璃、欧洲灰玻璃。
最新业绩方面,10月23日,三峡新材公布2025年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实现营业收入为8.97亿元,同比下降27.29%;归母净利润亏损5985万元,同比下降525.45%;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658万元变为亏损1.22亿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经营现金流净额为-8126万元,同比下降280.58%。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2.72亿元,同比下降25.56%;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872万元变为亏损3286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2690万元变为亏损4129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