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600293 证券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4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费用等
●对公司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公司已于2021 年对案涉 15,000 万元本金计提了预计负债,预计相关利息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3)粤 03 民初 5926 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弘普”或“原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
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弘普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 18 名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三峡新材、詹齐兴、刘懿、詹国胜为被告。该诉讼立案案号为(2023)粤 03 民初 592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5-018)。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四十条第六项、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
金 1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期内利息、罚息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3 日为 3,698,725.71 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本金 15,000 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至清偿之日止,需扣除已支付的1,175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险费 6 万元;
(三)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不动产(详见附表 1)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分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的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应收账款所得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就上述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不超过六亿一千万元的范围内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判令被告刘德逊、被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许锡忠、被告赖佩芬、被告许泽伟对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各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黄传恩对被告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深圳市弘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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