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九条 被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最近一年和一期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四)主合同及主合同有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用途、预期经济效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反担保方案及其担保物相关证明材料;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前,财务部和风控审计部应先对担保对象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担保对象进行审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担保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由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必须按担保程
序要求将完整资料报送财务部。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总经理应组织财务部、风控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明确担保事项责任人,出具评审报告报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四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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