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董事会批准。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公司还应组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独
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外部审计的
协调,提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聘请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事务所);
(三)审核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六)审议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方案,督导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审议风险、内控、合规等相关年度报告,促进企业法治建设;
(七)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八)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九)审查需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十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十二)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十三)向董事会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四)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