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信托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股权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大产业投资、并购企业(具体包括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坚持效益
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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