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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2 17:55:06 股吧网页版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具体构成、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视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薪酬与考核办法。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职务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依据公司所在地及国内同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及薪酬策略,按其实际任职的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考核周期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考核周期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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