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关联交易应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
(三)切实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审议与之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或股东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
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的界定及规范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关联人隐瞒关联关系,或以非
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资源。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的可能。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界定及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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