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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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合理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
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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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
构购买审计服务。公司应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
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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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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