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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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其中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为日常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
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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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及关联交易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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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八条和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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