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职责
第一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关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由公司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节 独立董事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可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并讨论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征求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将预约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因故需变更已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流程办理。
(二)制定编制计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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