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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17:16:27 股吧网页版
钱江水利: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9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钱江水利”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8 号)《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60 号)以及上级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钱江水利总部及下属全资、控股、
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管理控制权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钱江水利内部审计机
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干部履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钱江水利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积极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
工作环境;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第五条 钱江水利总部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单位的管
理、指导和监督,向钱江水利党委和董事会汇报工作;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除向本级党委和董事会汇报工作以外,接受钱江水利总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在本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加强对内部
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度融入“大监督”管理体系,做好审计机构与本企业财务、人事、法律、纪检、巡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
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自身组织规模、经营类型、业务规模和风险情况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保证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员报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确定,同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
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需的会计、审计、经营、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钱江水利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可充分利用
社会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审计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审计管理体制机制;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上级单位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履职行为和履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

(五)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七)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

(九)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分包、采购、招投标、销售、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对各企业领导班子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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