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8-14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明确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规范其行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含常务副总裁,下同)、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公司总裁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任。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总裁代总裁履行职权。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公司应在指定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分工
第十三条 总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收购出售、贷款审批、资产抵押、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事项;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对资产收购出售、贷款审批、资产抵押、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资产收购、出售;
(二)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贷款;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值的百分之零点五的资产抵押;
(四)批准一千万元以下的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总裁办公会议集体决策。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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