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服务和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
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购
买社会审计服务费用,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
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是公司专门设立的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结果运用、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除涉密事项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审计、
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
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支持审计人员参加专业职称考试、评审,
推进内部审计职业化建设。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
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季报、半年报、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等关键环节开展内部审计,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风险。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成本工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如需)。
(五)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六)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项等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七)建立审计台账和各类审计报表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八)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督促检查
工作。
(九)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行使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十)公司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
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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