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
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
中承诺或约定的用途。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精打细算,
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放和便
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如果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与公告后,公司方能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时,预算
内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公司财务部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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