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
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以保证、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形式提供的担保;下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确需对外担保的,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
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必须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
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
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二章 审核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计划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
保人应当提前向计划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
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计划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计划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
门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查、评估和风险预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现有债务及担保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
(三)审查该对外担保事项的主合同、还款来源等;
(四)审查、评估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或保证人的资质。
涉及资产评估的,担保申请人还需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也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需形成书面报告。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对外担保事项提出书面方案,经党委(扩
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风控与运营管理部在收到计划财务部书面报告及
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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