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资产
交易平台进行筹资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票据融资、供应链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分公司、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
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从公司统筹安排;
(三)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
(五)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六)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
和重大融资方案进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融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及跟踪管理,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
第七条 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对融资活动进行不定期审计,
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管理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事
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由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联合拟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公司党委(扩大)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资金。
第十条 公司需要进行债务性融资(除发行公司债券)时,公
司计划财务部应当拟定初步的融资方案,初步方案经公司党委(扩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融资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财务状况;
(二)融资方式及对象;
(三)拟融资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等;
(四)资金用途及投向;
(五)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
(六)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债务性融资(除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属于公司本部的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实施,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由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需同
时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对抵押
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
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融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有关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风控与运营管理部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
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提请融资事项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
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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