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控股、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条所列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确定相关金额。已经按照本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须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公司对外投
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按控/参股
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控/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参股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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