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证券代码:600281 证券简称:华阳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8),因公司相关方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公司控股股东太化集团的托管方)2021年占用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化工”)资金,导致阳煤化工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阳集团立案。
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相关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9)。
近日,公司获知相关方华阳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或上市公司)、华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樊宗莉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樊宗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阳集团、高彦清、樊宗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
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 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 年 4 月 16 日和 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 1,126,449,959.33 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被占用资金已全
部归还。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华阳集团,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划转潞化科技账户资金,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潞化科技 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彦清,负责华阳集团财务、上市公司统筹协调等工作。高彦清未审慎关注上市公司监管要求,未对潞化科技的资金管理作出合理安排,导致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资金被华阳集团两次划转,高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樊宗莉,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樊宗莉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
的情况下,按照高彦清的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划转上市公司账户资金,对华阳集
团占用潞化科技资金行为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直接导致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樊宗莉是华阳集团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樊宗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遗漏了樊宗莉的身份信息,对其职责描述失实,且对樊宗莉的调查程序不当,证据不足,事
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也未认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资金划转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樊宗莉请求不予处罚。
我局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樊宗莉时任返聘的金融专员,延续返聘前的领导分工,
负责账户管理、头寸调度和资金划转等工作,按照相关安排,于 2021 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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