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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9:51:30 股吧网页版
多起合同纠纷未平,再触监管红线!中央商场2025年半年报信披不准确收警示函,3名核心高管需担责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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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1月21日盘后,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商场”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兼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在子公司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且未按会计准则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值得关注的是,中央商场近期诉讼缠身,不仅刚在68户业主委托合同纠纷中被判承担3163.06万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还涉及一起5199.5万元的租赁合同仲裁纠纷。业绩方面,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同比下滑,归母净利润亏损且第三季度亏损额进一步扩大,叠加监管警示与多重诉讼,经营压力持续加大。

  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中央商场及相关人员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2025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中央商场及祝珺、李尤、金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央商场近期涉及多项诉讼,均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

  11月18日,中央商场披露诉讼结果公告,公司及旗下三家控股子公司在与68户业主的委托合同纠纷中,收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需对合计3163.06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显示,本次纠纷源于委托经营合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沭阳鑫优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沭阳鑫优隆”)、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沭阳润隆”)作为一审被告,于2025年10月27日至今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13民终2855号。根据判决结果,沭阳鑫优隆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达祥、吴龙方等68户原告委托经营收益合计3163.0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沭阳雨润广场、沭阳润隆及中央商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上述四被告需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6.20万元。

  关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公告明确,判决涉及的委托经营收益本金部分已在前期财务报表中计提,对本期净利润无影响;但逾期付款利息部分将导致公司净利润减少。

  此前,11月6日,中央商场发布仲裁进展公告,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涉及一起金额为5199.5万元的租赁合同纠纷。因公司已就仲裁协议效力向法院提起确认申请,徐州仲裁委员会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待法院裁定后再行处理。

  公告显示,本案申请人为徐州和瑞华物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纠纷源于租赁合同履行事宜。中央商场于2025年9月6日首次披露收到仲裁通知书,随后于9月1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于9月22日正式受理该案。根据徐州仲裁委员会11月5日送达的《决定书》,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法院已立案审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再依法处理。

  公告强调,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租赁款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暂不确定。

  业绩方面,10月29日,中央商场发布2025年三季报。报告显示,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6.29亿元,同比下降9.63%;归母净利润为-5353.79万元,同比下降108.99%;扣非归母净利润为-4803.51万元,同比下降124.69%;基本每股收益-0.05元。

  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4.62亿元,同比下降3.1%;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3515万元变为亏损4477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3404万元变为亏损4131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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