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6 号
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央商场,A 股证券代码:600280;
祝 珺,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金 福,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 尤,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 2025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7.4.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祝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金福作为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决定书》的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祝珺、时任财务总监金福、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尤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
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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