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临 2025-049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0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祝珺、李尤、金福:
你公司在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旭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导致 2025 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及总裁祝珺、董事会秘书李尤、财务总监金福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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