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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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第 7 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该等文件、资料及陈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分红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四)本所律师承诺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仅在其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第 7 号指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
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临 2024-056),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4,351,8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2%,最高成交价为 47.0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41.09 元/股,回购均价约为 44.2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634,665,849.66 元(不含
交易费用)。公司于 2023 年底制定并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2023 年员工
持股计划受让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1,500,000 股,受让完成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余额为 7,646,166 股。
2024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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