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江西赣粤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
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或互保。担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等具备担保性质的隐形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遵照行业惯例,公司因正常业务开展需提供担保措施的,不适用本办法,由公司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
第二章 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因业务需要,公司可以为有股权关系的企业提
供未超股比的担保。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偿债能力;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五)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六)如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贷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七)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前款所称没有其他较大风险是指被担保单位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已进入托管、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亏损或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或资不抵债;
(三)五年内曾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或被列
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且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
(五)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就重大事项发生过纠纷,或与参股企业存在重大纠纷尚未解决,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情形。
第二节 调查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的内容、担保的主要债务或项目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被担保单位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被担保项目的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被担保单位的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六)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被担保单位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书面说明;
(八)公司认为被担保单位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风控及投资部门应根据被担保单位
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就被担保单位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担保合同条款、担保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被担保单位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审阅包括书面评审报告在内的全部资料,并提出明确审议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被担保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公司及下属单位以外的企业
的担保事项前,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方不能提供的,应拒绝为其担保。
被担保单位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价值相对应。被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为第三方企业时,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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