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
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
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自身外还包
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依规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律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
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
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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