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且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1/2 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
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足够的资源支持,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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