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自身外还包
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直属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坚持公平披露原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
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与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