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
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的报送要求,
公司相关部门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
息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
对外报送。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报送情况
作书面说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公司须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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