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已经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
它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审批等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报送部门及子公司应当要求该外部信息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明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并及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备案。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1 年 3
月 11 日审议通过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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